制定船舶代理企业部门(船舶业务代理)
发布时间:2024-09-14阅读次数:79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简称水路运输)特指起始、途经和终点都在中国管辖水域内的商业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交通运输部统一指导,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全国水路运输事业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各自地区的水路运输事务。

条例强调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水路运输和服务经营者依法经营,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将水路运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需编制并审批相关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变更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当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修改时,舱单传输人有权利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内自行进行变更,但前提是货物所有人未向海关完成申报手续。(第三十条)舱单的电子数据变更时间,以海关接受变更请求的时间为准。

3、基本要求与职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货、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在海关监管下,舱单的传输和提交是必不可少的。舱单内容:包含总提(运)单及其子单信息,详细记录货物和旅客信息。

4、海关总署111号令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海关总署111号令是为了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保障海关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

如何办理船舶代理公司

1、船务公司设立公司需要到交通部海运司审批获得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 (无船承运人直接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如果是外资的,在获得前置审批的批文后,还要到北京国家商务部申请批文。持上述两个批文到广东省交通厅办理运输许可证(如果只是无船承运人就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持批文到深圳办理设立手续。

2、第十一条 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船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

3、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4、船舶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代理订舱配载 这是船舶代理业务的核心内容之一。代理会根据货主的订舱要求,向船公司预定舱位,并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装卸地点等信息进行合理的配载计划,确保船舶的运输效率和安全。

5、船舶代理服务:- 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包括向港口当局申报船舶动态、安排引航、拖轮等服务,确保船舶顺利进出港。- 协调港口作业:与港口、码头、装卸公司等各方协调,安排船舶靠泊、装卸货物、安排船员换班等事宜。

6、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提单格式样本;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