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1、船舶在码头、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时应按照标志标牌要求的方式及档位停泊(具体见附件),不得超档、超范围停泊。服从现场交通执法人员的管理。船舶在锚泊区、停泊区、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前沿航行,应加强了望,减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并列行驶。
2、停泊许可证:船舶在停靠前需要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停泊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货物种类、量和危险特性等,许可证的颁发要求船舶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并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3、具体做法如下:在非停泊水域严禁船舶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泊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普通货船严禁在危险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危险品码头作业区停泊、掉头;船舶禁止在航道、调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地锚泊。
4、船舶应以最低时速停靠码头。船舶停靠要听从码头调度安排。船舶进入公司范围内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船舶靠港后先登记再整理船舱等待装货。船舶装货时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船上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船上人员在船上及岸上严禁吸烟、乱扔垃圾。
如何加强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1、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
2、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法律依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4、除无人驳船外,停泊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流中人放或者拖运竹木排,应当遵守人放或者拖运竹木排的规定。规定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5、面对突发的航封情况,首先要确保船舶的安全。在明确安全后,船舶可以考虑挂掉锚或寻找避风港,最终成功逃脱风险。对于货主,应及时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船舶航行情况和货物的安全情况,以便做好应对措施。航封是船舶运输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其带来的损失。
6、持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制度,加强管理,对事故隐患坚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并由专人负责跟踪落实。要认真,做好船体、主机及船上一切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遇到船东对缺陷不愿整改而导致船舶不适航时,船长有权停航,并及时上报公司。
船舶挂靠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挂靠期间,被挂靠人不直接参与船舶营运,船舶由挂靠人实际掌握和经营并支付相关费用,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被挂靠人对于挂靠船舶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及第十四条可知,船舶挂靠是需要登记的。
法律分析: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变更挂靠公司进行登记的,应当有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控制 认真执行有关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3、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进行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业时,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地点进行。禁止采用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以确保作业安全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第四十五条强调,进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停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三条,如果船舶或浮动设施应报废却仍在内河航行或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并可能没收船只或设施。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持有有效证书或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的,将被勒令停止,严重时可暂扣船只。
5、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情况,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船舶存在安全或污染隐患,海事机构会要求立即或限时消除,严重时可能采取强制性措施,如临时停航、禁止进出港口等,直至隐患消除。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引航员是做什么的工作
引航员是负责引领船舶进出港口、停靠码头和通过船闸等水运交通的重要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引航员需要了解船舶的操作规则和安全标准,以便在引领过程中确保船舶不会发生意外事故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引航员 从事引领并驾驶船舶或航行于港湾航道的工作的专门人员。航行船舶的驾驶和操纵应由班上驾驶人员负责,但是当船舶航到某一港口或海域时,由于驾驶人员对于该区域的情况不熟悉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委派引航员登船指导并操纵船舶的航行。
引航员的工作是引导船舶离开或进入航道、码头、靠泊等任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引航员必须对所在水域的地理特点、航道、水深、水流、航标设置和当地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并具有熟练的船舶驾驶操纵技术,港口引航员还必须掌握靠离码头难度较高的操纵技术。
引航员是在一定航区指引船舶安全航行、靠离码头或通过船闸及其他限定水域的人。主要义务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引领船舶;不得在完成引领任务前擅自离船;尊重船长,不得无理干涉船上内部事务;执行职务时,不得酗酒或从事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