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秩序管理(船舶停靠方式)
发布时间:2024-09-26阅读次数:7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所有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报废船舶禁止航行或作业。第十五条规定,船舶航行时需保持瞭望,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等因素确定安全航速,且在限制航速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需遵守海事机构规定的速度。

船舶与船员管理:条例规定了船舶的建造标准和检验要求,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航行条件。同时,对船员的资格要求、培训标准以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航行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说明了船舶航行的相关规定,包括航速限制、航道规则、避让原则等,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中的安全。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要求船舶所有者或经营人必须持有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停航的处罚。第六十八条列举了船舶航行时的违规行为,如未悬挂国旗、未办理签证等,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禁止进出港口或停航。第六十九条针对未按规定停泊的船舶,将被强制拖离并承担费用。

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由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明确界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运输行为都将被严禁。这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格把控。第三十一条强调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求。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规定

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旨在规范市场运营,确保水路运输安全,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及其监管活动。船舶管理业,即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协议,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经营人提供一系列服务。

2、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船长、轮机长资格,并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兼职。第二条,申请经营要求:申请人需提交详细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证明、公司章程等,并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3、在经营行为方面,第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例如,不得以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价格服务,以破坏公平竞争;不得在账外给予回扣;不得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不允许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以及任何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